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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型衛福機構協助防疫應變計畫 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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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住宿型機構短期支援專業暨照顧人員補助計畫申請,自即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為止;申請補助對象為金門縣住宿型長期照顧機構,補助期程自今(109)年四月一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辦單位解除疫情警戒該月月底為止。申請單位備齊資料後親送或郵寄併同計畫書函送金門縣政府,各申請資料收件後概不退還,聯絡資訊: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吳小姐,電話:082-318823分機67515。
由金門縣政府主辦的金門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住宿型機構短期支援專業暨照顧人員補助計畫,係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暨地方政府因應衛生福利機構及相關服務單位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之應變整備事項建議辦理。
此項補助計畫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辦理衛生福利機構及相關服務單位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之應變整備作業,應確實落實分組分區照顧規範,考量住宿型機構普遍人力有限,勉能符合現行法規服務人力比,為積極支持轄內機構完善防疫期間分組照顧,回應機構因分組照顧措施所增加之人力需求,支持落實分組固定人力照顧,有效控管機構染疫之風險,爰規畫支援專業暨照顧人力補助機制,以因應適足人力所需。
至於補助規定:一、受補助單位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衛生福利機構(住宿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應變整備作戰計畫建議」,規畫機構防疫應變措施,包括工作人員管理與人力調度等項目。二、敘明依計畫所需支援人員與員額:1、專業人員:(1)、護理人員。(2)、社工員、教保員。2、照顧人員:(1)、照顧服務員。(2)、生活服務員。
有關計畫補助項目及金額:一、短期支援新增聘之專任護理人員:每名補助專業服務費每月最高補助四萬五千元,其餘費用由機構自籌。二、短期支援新增聘之專任社工員:每名補助專業服務費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四千九百一十六元,其餘費用由機構自籌。三、短期支援新增聘之專任教保員與生活服務員:每名補助專業服務費每月最高補助二萬九千元,其餘費用由機構自籌。四、短期支援新增聘之專任照顧服務員:每名補助專業服務費每月最高補助三萬二千元,其餘費用由機構自籌。另受補助單位每月最高可申請補助之人員數額:(一)、護理人員:二名。(二)、社工員:一名。(三)、教保員:三名。(四)、生活服務員:三名。(五)、照顧服務員:三名。以上員額,每月各類合計至多補助五名。申請單位應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經縣府核定通過後,依規定辦理預撥經費。申請文件:(一)、申請表。(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含下列事項:1、機構防疫計畫。2、增聘人力規畫(含招募方式、人力配置與資格、排班規畫、組織結構圖等)。3、經費概算:招募人力薪資、自籌款經費來源等。4、法人登記證明。5、現有工作人員名冊。6、執行期程與預期效益。
此項計畫主要相關其他規定與罰則:(一)、對外洩漏隔離處所位置等其他個人資訊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二)、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致服務對象或服務單位產生權益受損、實質損失或有進行刑事行為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三)、機構人力應達法令規定標準,始得提供補助申請,且該補助係為因應防疫分組之新增聘人力,始得申請計畫之補助,聘任期間應符合補助期程。(四)、當年度補助應於該年度完成核銷事宜。(五)、機構聘用人力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六)、為了解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縣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有關經費使用情形應依計畫相關規定使用,不可挪做他用。(七)、計畫未盡事宜,依縣府相關補助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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