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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專場活動 顏郁芳說明四大原則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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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昨日舉辦兒童權利公約專場活動。(社會處提供)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昨日舉辦兒童權利公約專場活動。(社會處提供)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於昨(25)日在本縣社會福利館舉辦兒童權利公約專場活動,分享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中的權利,並邀請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兩岸事務處國際長顏郁芳授課,以互動方式和民眾分享兒少權益的重要性。
 社會處表示,《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縮寫為CRC)於1989年聯合國第44/25號決議通過,並在1990年正式生效,正式肯認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給予特別的保護,台灣並於2014年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兒童權利公約納入國法化。
 社會處處長董燊表示,兒童的基本人權總較容易受到忽視,甚至侵犯,因為兒童身心尚未發展成熟,對此,兒童權利公約向兒童承諾免於暴力、免於歧視與鼓勵參與的成長環境,並使每一位兒童皆有機會發展潛能,以為將來的成年生活預作準備,所有關於兒童之事務,皆應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兒童的生命、生存與發展權皆受到保障,關於兒童的事務兒童皆有權參與,並享有CRC所示的權利,不受到任何歧視,邀請本縣縣民共同努力,一起守護兒童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所有人。《兒童權利公約》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並涵蓋所有人權範疇,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這公約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絕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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