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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 須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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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官網發布,輸入供自用之醫用口罩可暫免向該署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申請,適用日期延長至本(109)年6月30日止(後續依中央防疫期間彈性調整),其餘防疫用醫療器材(電子體溫計、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倘若進口供自用,於本年5月1日起,須向食藥署提出自用申請,取得同意文件,始得輸入。
 財政部關務署提醒,食藥署本次發布之放寬措施,無論以旅客攜帶、郵包、快遞或一般海、空運貨物進口供本人及親屬或本人公司員工自用者均可適用,進口自用之醫用口罩數量倘超過1,000片,得由申請人出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提交海關後,免申請同意文件放行。
 關務署再次提醒,請民眾遵守「防疫用醫療器材,不得販售」之規定,食藥署及各地縣市衛生局係列為年度追蹤查核重點事項,倘經查獲違反規定,將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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