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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補助 歡迎各機關學校團體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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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地區各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資源回收工作,金門縣環保局訂頒「109年度推動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資源回收工作之補助原則」,受理各學校、機關、團體踴躍向環保局提送申請補助。
環保局說明,凡轄內各級學校(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學)、政府機關或部隊、政府立案之團體或組織(社會公益團體、宗教團體、寺廟組織等)皆可依補助原則向該局提送申請表經審核後可獲經費補助。補助原則及申請表自即日起可至環保局網站:https://kepb.kinmen.gov.tw/ 參閱下載。若對補助原則有疑問,可洽詢082-330556蕭小姐。
補助方式說明:
一、活動或計畫內容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施政目標。
二、原則採核實補助為主,申請單位應填具「109年度推動機關、學校、團體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申請表,並於今年5月31日前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三、申請購置資源回收桶(箱、架)者(應有預估金額並說明設置地點),每個資源回收桶補助經費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整,並應納入單位財物管理。
四、申請購置或改善不銹鋼資源回收桶者,其設置地點如位於環保局列管進行統一標示及外觀改善的56處公有觀光景點、交通場站或單位者,應符合標示規定並進行貼膜作業。
五、申請購置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容器(如塑膠箱、木箱)及包裝材(如紙盒、紙套)。
六、申請購置廢乾電池回收筒者(每個單價不超過100元)或DIY材料。
七、辦理宣導活動講師鐘點費按每節50分鐘計,內聘1,000元、外聘1,500元,應檢附授課題目及時間表。
八、申請購置資源回收相關器具,應有預估金額及說明購置用途,補助經費每台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並應納入單位財物管理。
九、申請購置之資源回收相關材料、器具、設施,若其屬訂做或特殊規格者,則必需檢附詳細之估價資料,補助經費亦不得超過1萬元。
十、辦理資源回收工作其個案之補助經費以新台幣3萬元以內為原則,每一個案補助以每年1次為限,6年不超過3次為原則。
十一、申請之學校、團體曾經辦理資源回收相關活動或計畫且成效良好者,或其他特殊情況,環保局得以整體考量為原則,依實際需求與預算額度酌予增減,惟最高以10萬元為限。
十二、申請單位經環保局審核通知後,應於通知之期限內檢具原始憑證及單位帳號向本局辦理撥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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