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應依規定辦理年度查驗異動登記 以免受罰
縣警局交通隊提醒計程車駕駛人每年定期辦理年度查驗或異動登記。(交通隊提供)
有鑑於日前臺灣地區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因疏忽未辦理年度查驗,遭警方依交通法規開罰,進而質疑法規過於嚴苛等情事。縣警局表示,凡是領有合格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每年都必須定期至交通警察隊辦理年度查驗或異動登記,以確保駕駛人執業資格仍符合規定;同時也提醒民眾於搭計程車時,務必察看車內右前方及右前座椅背後方有無置放印有反光雷射標籤的執業登記證,並查對相片是否與駕駛人相符,以建構安全優質乘坐計程車環境,落實業者管理人責任。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4項、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1條等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應向原發證之警察局辦理年度查驗及異動登記(執業登記事項異動事實發生後15日),倘未依限辦理年度查驗或異動登記者,警察機關查獲後即可開單舉發(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另駕駛人收到前項罰單仍不辦理年度查驗或異動登記且已逾期6個月以上者,警察機關即可廢止其執業登記,且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度查驗如何辦理呢?警方指出,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領有登記證之駕駛人自發證日翌年起每年須依駕駛人出生日期前後1個月內檢同身分證、職業駕照、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為向所屬受僱車行索取受僱證明;個人車行或合作社社員則應攜帶合格之行照)及執業登記證送原發證警察機關查驗。
為防範計程車駕駛人違規營業,以建立安全乘車網絡、落實業者管理人責任及實施重點稽查勤務等方式,縣警局於平日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時,也會同時配合啟動「安程專案」,加強計程車稽查工作,主動前往轄內機場、車站及重要道路周邊,針對計程車實施重點稽查,稽查項目以1、有無職業駕照。2、有無執業登記證。3、執業登記證及副證,有無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4、車頂燈A是否以螺絲(不限鑽洞式)、金屬拉帶或車頂燈架固定於車頂前半部適當位置,不得以磁鐵吸住方式安裝。5、執業登記證是否依規定辦理查驗及異動申報。
縣警局交通隊提醒領有合格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每年都必須定期至交通警察隊辦理年度查驗,確保駕駛人執業資格仍符合規定,另外也請民眾在搭車時,務必察看車內右前方及右前座椅背後方有無置放印有反光雷射標籤的執業登記證。對於計程車後車窗玻璃,未依定標示車號或車窗玻璃黏貼不透明反光紙,無法直接觀視車內環境者,避免搭乘。如果遇有突發事故時立即撥打110或就近向警察單位報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