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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佔用婦幼停車格 最高可罰1200元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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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交通隊提醒駕駛人勿違規佔用「粉紅(婦幼)停車格」,最高可罰1200元。(交通隊提供)

縣警局交通隊提醒駕駛人勿違規佔用「粉紅(婦幼)停車格」,最高可罰1200元。(交通隊提供)

為了保障孕婦及幼童的安全與停車權利,金門地區道路路邊及公共場所(含大賣場)停車場,都可以看到白色標線加粉紅內框的停車格,這是提供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專用的停車格。然近日金門地區有鄉親藉由網路社群反映「設立車位是為了給孕婦及有小朋友的家長們一個方便性,卻變成很多沒有小朋友也不是孕婦的人給佔走。…這素質真的是很讓人無奈寒心。」等情,縣警局特別呼籲大家體貼孕婦及幼童的不便,停車前請先留意車輛是否停放在粉紅色停車位內,並禮讓給搭載孕婦及幼童之車輛優先使用,以維護孕婦及攜帶幼童者的停車權利。
縣警局指出,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已於107年6月發布,根據規定,各百貨公司、大賣場等公共場所附設停車場,應於靠近停車場的電梯、人行出入口等處設置孕婦、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之專屬「婦幼停車位」。而專屬的婦幼停車格也僅供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若未有識別證者則不得停放。
經查金門地區目前於民眾洽公場所、各大賣場、航空站、車站、部立金門醫院等公共停車場,設置孕婦及兒童專用停車位超過25格以上。此類停車位除了有設置公告外,地面停車位也有塗繪粉紅色框線供民眾辨識,但是因為專用停車位大多設立於出入口便捷處,所以常遭一般民眾占用而影響孕婦及攜帶幼童者使用。
違規占用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專用停車位如何處罰呢?倘屬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停車場違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之處罰要件,警察機關可依此進行舉發。若非屬公有路外停車場違規占用停車位者,按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至1,200元罰鍰。因此,倘民眾發現停車位遭違規占用,可向停車場經營業者反映,以通報停車場主管機關;另民眾亦可逕向停車場主管機關檢舉。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為保障婦幼停車權益,該局將持續督促所屬各單位加強道路上專用停車格巡查,對於車輛不依規定佔用專用停車位,將依規定製單舉發。另接獲民眾通報路外停車場佔用者,也將轉知主管機關依停車場法等相關規定處罰。再次呼籲民眾務必禮讓粉紅停車格給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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