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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因:「未依規定讓車」居首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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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交通隊提醒用路人重視「路權」觀念,避免侵害其他用路人路權,以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交通隊提供)

縣警局交通隊提醒用路人重視「路權」觀念,避免侵害其他用路人路權,以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交通隊提供)

依據金門縣警察局的統計,金門地區109年1月至4月份全部交通事故發生331件,造成3人死亡,346人受傷;其中上(4)月份發生交通事故71件,也造成74人受傷,經分析前三大肇事原因,「未依規定讓車」發生18件(占25%)最高,「未減速慢行」發生15件(占21%)次之,「未注意車前狀況」發生14件(占20%)再次之,顯見部分駕駛「路權」觀念薄弱,付出慘重代價。
縣警局指出,「路權」就是用路人使用道路的優先權利,提醒駕駛除了必須依照號誌指示行駛,行經無號誌路口,也要分辨「幹道」、「支線道」,及「車輛行駛優先順序」,避免侵害其他用路人路權,以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上述「未依規定讓車」包含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少線道車未讓多線道車先行、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或者起步未禮讓其他人車等駕駛行為態樣。這類的事故往往是駕駛人僅為了搶快那一秒鐘,強行通過時而肇事,也明顯反應整體交通安全意識觀念有待全民共同關心。
縣警局呼籲駕駛行經無號誌路口,除了應該慢看停,並須依照路權優先順序讓車,確保交通安全、順暢;如果未依規定讓車,將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裁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為了道路安全起見,可以參考下列防禦駕駛的具體做法,做出讓車的反應:
一、於交岔路口,禮讓的方式是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相對的,許多肇事者的用路習慣未能確實於路口前減速、停等觀察來車動向,而是直接經過路口時,看到來車才準備煞車減速,想當然耳,一場事故便難以避免的發生了。
二、於路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部分駕駛人起步行駛時,速度雖慢,卻疏於確實回頭看一下左右來車(人),便逕予行駛入車道之中,造成正常行駛的車輛無法閃避而肇事。
「生命是無價的,遺憾是可以避免的」,縣警局交通隊再次提醒您,不論係本身有肇事經驗,或聽聞他人的肇事經過,務必檢視自我的駕駛習慣是否良好,別將肇事責任全然歸責於運氣不好或對方的過失,透過肇事的實際案例,將無心的錯誤化為寶貴的經驗,避免肇事,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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