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雷區內土地返還 期限至6/11截止 請鄉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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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鎗/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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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規定受理申請雷區土地返還即將於109年6月11日屆滿。(地政局提供)
兩岸高度軍事對峙期間,金門群島海岸遍布雷區,迄2013年才完成排雷作業,2015年開始受理申請原雷區內土地返還,5年期限即將於今年6月11日屆滿,金門縣地政局提醒民眾趕快於期限內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填寫土地申請書向地政局送件。歡迎電洽082-321177轉123、125地政局承辦人員洽詢。
地政局指出,建設條例第9條之3規定,受理申請雷區土地返還即將於109年6月11日屆滿,地政局籲請鄉親把握申請時效。本縣位於雷區範圍內之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民國64年4月30日佈雷前之原權利人、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地政局申請返還。地政局說明該條例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461號公布施行後,申請期程自104年6月12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為期5年。
地政局重申注意申請期限,請符合申請條件鄉親得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佈雷前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當地鄉(鎮)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
3、雷區土地所在二人以上四鄰證明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書。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填寫土地申請書向地政局送件,地政局表示於期限內受理之案件如未能即時處理完成者,仍屬有效案件繼續辦理,請鄉親放心。倘鄉親如有疑義,歡迎電洽082-321177轉123、125地政局承辦人員洽詢。相關訊息並置於地政局網站(http://land.kinmen.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