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處:補教業不得進校園宣傳
縣府教育處行文全縣各補習班,重申補教業者不得進入校園或考場宣傳及散發傳單,進行不當招生行為。
教育處指出,該處近日頻頻接獲民眾陳情,稱有補教業者進入校園進行宣傳、發送單字本,此舉已嚴重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範。教育處表示,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7條第2項暨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
又依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43條規定:「補習班有未依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情形之一者,縣府得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教育處強調,本縣各補習班切勿進入校園發送傳單贈品、進行演講或擺設攤位等宣傳活動,也希望全縣各補教業者務必恪遵相關規定,若經查違規屬實,該處將從嚴議處涉案之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