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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相關稅率 稅務局報呼你知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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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民經濟所得提升,改善居住品質,是許多人的理想與目標;部分民眾想要換新屋,卻又擔心出售時須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造成賣房子的錢不夠買新房子,金門縣稅務局表示若符合條件,可利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增稅,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同時,稅務局也指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仍應以繼承人名義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重新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或新購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至於重購退稅,則是指納稅義務人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若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可以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先購後售亦可適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重購退稅除了必須符合相關自用住宅規定外,尚需滿足下列要件:出售地與重購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先購後售者,欲出售之土地於購買新土地時,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始得適用;核准退稅後重購地須五年內不得移轉(包括配偶贈與)或改做其他用途使用,否則將會被追繳回原退稅款。
有關納稅義務人繼承土地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需重新提出申請事宜,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仍應以繼承人名義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重新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
稅務局指出繼承人辦竣繼承,土地完成過戶後,新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卑親屬仍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請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九月廿二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起開始適用。
另如果六大原因及拍賣房屋移轉,亦應記得辦理契稅申報!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除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外,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包含夫妻贈與)、分割、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未在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自契約成立之日或各申報起算日起三十日內之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需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稅務局指出,符合契稅條例課稅範圍之房屋不論是否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時均應報繳契稅,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致民眾誤以為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即完成移轉,導致房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產生紛爭,務必向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才能變更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也提醒辦理供自住使用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記得一併填報移轉後房屋使用情形,可節省房屋稅及地價稅的負擔;如申報時未填報或使用情形變更,請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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