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房屋稅尚未繳納 趕快補繳
依法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金門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並提醒109年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尚未繳納者,應盡快補繳納,逾繳納期限者,每逾兩日按應納本稅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屬縣轄之欠稅案件將會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經移送行政執行案件,臺北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書,督促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如納稅義務人仍未繳納,執行機關將會依法實施強制扣押手段,常見如扣押存款、租金收入、強制扣薪、拍賣股票或投資……等若欠稅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能會查封拍賣欠稅人所有之不動產,為保障自身之權益,不得不慎。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有遺失稅單應主動與稅捐單位聯繫補發稅單儘速繳納,若欠稅已經移送強制執行,亦應主動聯繫臺北分署,若確有繳納困難者,可向承辦(股別)書記官提出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以免權益受損。
稅務局也表示,依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也就是說,因前述三種原因,建造中房屋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例:父母因贈與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起造人)或變更起造人名義(例:陳君因買賣將起造人變更為買受人林君)時,還不用報繳契稅,而是在建造完成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契稅,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申報,依契稅條例第廿四條規定,每逾三日,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會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為避免民眾不熟悉法令未如期申報,稅務局在接獲通報資料後會發文輔導當事人辦理契稅申報並提示相關法令規定,如對公文內容有疑義,可直接洽詢承辦人;另外實務上常見民眾中途變更起造人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這類案件經審核相符後需公告十五天期滿才能完成登記,耗費時日,可能延誤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設籍及契稅申報,因地政機關建物所有權登記項目不是契稅申報的前置要件,也不影響設立房屋稅籍,若因此造成逾期申報,無法適用契稅條例第三十條免徵怠報金之規定,請民眾留意法定期限,避免受罰。
另,稅務局表示每逢各稅開徵期間,常遇民眾反映未收到繳款書,經了解往往是民眾戶籍遷居新址後,未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請變更繳款書投遞地址,以致無法如期收到繳款書,而造成徵納雙方困擾。因此,稅務局提醒民眾辦理戶籍變更時,本人可於各戶政事務所同步申請變更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投遞地址,或於住所變更時以電話、書面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請變更。
至於農業用地移轉時,如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此可知,農業用地移轉想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具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這兩項要件;並應由權利人、義務人雙方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共同提出申請,未在申報時提出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
稅務局指出,民眾不論出售、交換或贈與農業用地,如果有符合作農業使用的條件,請先至縣府建設處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後,再到鄉(鎮)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前述證明文件,方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稅務局提醒民眾如移轉對象為非自然人,例如公司、法人等,則不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但公司所有之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若能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