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申請讓售土地案 縣府說明辦理過程
針對慈濟功德會依規定申請專案讓售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710地號縣有地案,金門縣政府對於辦理歷程之概述,說明全文如下:
一、依據:係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2條(下稱本縣自治條例)辦理。
二、土地概況:土地面積2,522.75平方公尺,107年業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市價查估,評估土地總價為新台幣3,102萬9,825元。
三、歷程(一)慈濟功德會申請案件提送:該會於106年8月8日(106)濟證行字第2017018號函及107年2月21日(107)濟證行字第2018002號函,檢附「申購及興辦事業計畫書」,依本縣自治條例第62條,向本府申請專案讓售旨揭縣有地。(二)查本縣自治條例第62條規定符合下列要件得申請專案讓售,本府函詢中央部會,說明如下:
1.「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依內政部106年9月6日台內民字第1060064752號函,#慈濟功德會其性質應為慈善救濟事業團體,符合申請讓售要件。
2.「依法設立法人並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報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慈濟功德會為全國性合法立案宗教團體法人,並經內政部95年11月3日台內民字第0950171856號函核准設立。依內政部109年4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90115443號函說明二略以:「……經查該計畫與法人捐助章程第3條辦理業務項目之規定相符,亦與前開條例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之規定尚無不符。……」,符合申請讓售要件。
3.另查旨揭地號土地重劃前非屬徵收或有償撥用取得,符合內政部地政司公地處分要件。
四、前次送金門縣議會審議時間為107年7月9日,本案前經107年5月份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處分」,並於107年7月9日,提送金門縣議會審議,惟當年度未排入議案審查,且歷經金門縣議會屆期不審查,以及跨年度須重新提送金門縣議會審議。
五、慎重處理縣有地讓售案,108年再次函請內政部審視核定,因事涉縣有地處分,為表慎重,本府於108年重新研議慈濟功德會申請專案讓售縣有地案相關疑義,並於109年4月21日函請內政部,請其再予審視及核定,經內政部於109年4月23日回復,確為符合得申請專案讓售要件,因此,本府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於109年5月25日函請金門縣議會審議。
六、最終是否同意專案讓售尚須經金門縣議會審查同意等程序,慈濟功德會依本縣自治條例第62條規定向本府申請專案讓售旨揭縣有地,本府依規定進行審查並經本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續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提送金門縣議會審議,最終是否同意專案讓售尚須經金門縣議會審查同意,並報奉行政院核准後,方可辦理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