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申請紓困案 財政部作出認定標準
國庫署拜會陳玉珍,說明菸酒牌紓困補助決議。 (陳玉珍服務處提供)
金門縣菸酒批發及零售業有地區性有其特殊背景,針對有關申請紓困補貼案件之「實際營業」及「營業額衰退達百分之五十」可提供之佐證文件,財政部國庫署已做出決議,對此,國庫署長蕭家旗於日前向立法委員陳玉珍進行說明。
國庫署說明,「實際營業」之佐證資料以「自酒廠的進貨明細」及「商號營業現況照片」為準,而「營業額衰退達百分之五十」的佐證資料則視個案情況,足以勾稽證明者,如未經重製之原始收支帳、銷貨證明、進銷存明細表、存貨佐證照片等。但國庫署強調,自結營收報表經切結後,若發現內容有謊報情況將會依法舉發,委託代辦者同負法律責任,希望鄉親在申請紓困之際,仍須注意相關法律責任。
陳玉珍表示,經八月十日邀集財政部國庫署及北區國稅局等單位共同研商並要求國庫署於十日內確認專營菸酒零售業者有實際營業之審認標準後,國庫署於日前完成相關認定標準之核定作業後,由國庫署長蕭家旗親自向她來進行說明。
蕭家旗表示,國庫署對於紓困作業,態度上絕不會故意刁難,但因為紓困金係公款補助金,也無法浮濫發放。因此,在相關的認定標準上必須有一個準則才便於審核。
蕭家旗還提到,考量金門縣菸酒批發及零售業有地區性之特殊背景,國庫署邀集相關單位內部討論後,有關「實際營業」之佐證資料,金門縣政府所提報的四種認定標準,包括水電、房屋稅繳費證明、金門酒廠進貨證明、個人綜合營利所得證明及商號營業現況照片等,選擇出以「一○八年一月至一○九年八月按月自金門酒廠進貨明細」及「商號營業現況(內、外觀)照片,應有店面(門牌號碼須與稅籍登記營業地址相符)、酒品陳列,及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販酒場所警示圖文」兩項,作為認定有實際營業之申請資格。
關於「營業額衰退達百分之五十」可提供之佐證文件,則個案情況審視是否有足以勾稽證明營業額衰退達五成資料,包括未經重製之原始收支帳、銷貨證明(如買受人簽收單據、貨款入帳證明等)、進銷存明細表(應含進貨、銷貨紀錄),及存貨佐證照片與倉儲地址及其他足以勾稽佐證營業額真實性之資料等,皆可做為佐證資料之用。
蕭家旗仍特別強調,目前所有紓困案件仍在申請收件中,尚未進行實質審查,而此次紓困係針對專營菸酒零售業者,如果員工為本人,則自營者必須確認是否有在其他公司加投勞保,甚至有在泛公務機關裡頭任職,一旦財政部進行實質審查後,與勞保局勾稽比對後發現有投保事實,屆時財政部恐將會依法舉發,而申請紓困業者也將面臨刑法二一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罪責,即使是委託代辦者,也共同負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陳玉珍表示,財政部做出相關認定標準後,她也請財政部多加宣導與溝通,別讓地區鄉親因不懂相關法令規定而觸法,能提前撤回申請的就撤回,不要強硬地想以法令來處罰鄉親,引起民意反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