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保障權益 稅務局提醒節稅有撇步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點閱率:1,129

金門歷經下南洋、戰地政務的狀況,有些土地產權問題十分複雜!金門縣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可向公同共有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納稅義務。
稅務局指出,公同共有土地設有管理人者,可由選定之管理人代表繳納該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惟未設管理人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可由公同共有人提供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或潛在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是申請分單繳納後,對於整筆應納稅額仍需負連帶責任,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如有未繳納之地價稅稅款者,經稅務局合法取證後,仍然可就已分單繳納者之財產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另外全戶戶籍遷出,將喪失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您一定也要知道!有鄉親詢問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實際居住在該地,但因子女就學因素將全戶戶籍遷出,是否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見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導致原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一倍。
金門縣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之後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時,請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九月廿二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才能適用,不要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