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議會程委會 財政處說明3筆縣有地讓售案
有關金門縣議會第七屆第九次臨時會程序委員會,請縣府對外說明三件縣有地讓售案案情,縣府說明如下:
●案件一:吳○民君申請專案讓售金湖鎮士校段9XX-3、9XX-5、9XX、9XX地號等4筆部分縣有地案。
一、歷程:查吳君於民國74年間向本府承租原湖字514XX-4地號,並獲核准為「興建住宅使用」,確存在於戰地政務終止前且為本府同意建築使用,吳君為私有建物與坐落土地管用合一,於107年12月17日向本府申請承購縣有非公用不動產。
二、依據: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9條第1項第11款(下稱本縣自治條例)規定:「戰地政務終止前(81年11月7日前)出租基地興建或依法令核准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按申請當年度公告現值申請專案讓售。」其立法意旨為戰地政務時期為照顧縣民之基本生活,本府出租公有土地供縣民興建房屋居住,為延續本府照顧縣民美意,以讓售上開基地予承租人。
三、土地概況:吳君所有之建物坐落於縣有地,其土地面積依地政局假分割跨越暫編地號為士校段9XX-3(1)、9XX-5(1)、9XX(1)、9XX(1)地號等4筆土地,總計讓售面積為120.4平方公尺。
四、提請金門縣議會審議:本案前經108年5月份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處分」,並於108年6月13日提請金門縣議會審議,惟當年度未排入議案審查,且因跨年度須重新提送金門縣議會審議,本府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於109年1月30日重新提送金門縣議會審議。
●案件二、三:申請承購縣有畸零地合併建築使用案。
一歷程:
(一)、呂君申購案:
1、旨案縣有地毗鄰呂君權屬私有地(同段2XX、2XX地號),呂君表示為重建所需,申請承購北堤段2XX地號縣有地以合併建築使用,本案因呂君之私有地無緊臨道路土地,重建時無法指定建築線,為解決上開未臨建築線之疑義,基於相關考量,本府同意讓售予呂君,惟須附附帶條件,讓售後縣有地作為法定空地留設使用,上面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
2、呂君108年9月17日檢附本府108年9月12日府建管字第1080076565號「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向本府申請承購縣有畸零地。本案前經109年4月份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處分」,並於109年5月14日提送金門縣議會審議。
(二)、周君申購案:
1、旨案縣有地毗鄰周君權屬私有地(同段4XX、4XX地號),周君表示為建築所需及完整建築基地,申請承購祥和段1XX-7地號縣有地「合併建築使用」。
2、周君109年5月6日檢附本府109年5月1日府建管字第1090036464號「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向本府申請承購縣有畸零地。本案前經109年6月份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同意處分」,並於109年8月5日提送金門縣議會審議。
二、依據: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9條(下稱本縣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查呂君與周君申請承購縣有地案符合本縣自治條例第58條第1項第3款「無法單獨建築使用之畸零地或裡地」暨第59條第1項第5款「畸零地或裡地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規定。
三、土地概況:俟完成處分程序后,再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市價查估,后依市價辦理讓售。(一)、呂君申購土地面積22.65平方公尺。(一)、周君申購土地面積1.78平方公尺。
綜上所述,三案依本縣自治條例第59條規定向本府申請專案讓售及承購縣有地,本府依規定進行審查並經本縣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續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提送金門縣議會審議,最終是否同意專案讓售尚須經金門縣議會審查同意,並報奉行政院核准后,方可辦理讓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