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地價稅開徵以8/31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今(109)年地價稅將於十一月定期開徵,並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金門縣稅務局表示,年度中間如有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原則上以八月三十一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負有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稅務局舉例說明,今(109)年九月三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在今年地價稅開徵時,原所有權人雖然已經將土地移轉與他人,仍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110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於拍賣案件,拍定人自法院核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如在今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者,則今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今年九月一日以後者,則今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稅務局提醒說,土地發生移轉情形時,見買賣雙方雖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當年度之地價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惟買賣雙方之私權行為,無法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及應納稅額,核課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仍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八月三十一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另外,稅務局表示停車位也是不動產的一種,民眾買賣、贈與或交換停車位,權利持分有增減或不同區分所有建物之車位互換時,記得依契稅條例規定在立約三十天內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報繳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