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滿三歲未就學子女 領津貼需切結
本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已滿三歲且尚未就學子女,應於9\18前至幼兒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具立切結書。(縣府提供)
縣府社會處昨發佈新聞稿,提醒目前領有該處每月15號發放父母照顧子女津貼的家長留意,因應本縣幼托整合,部份幼兒滿三歲後已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如子女已滿三歲且尚未就學,請家長於109年9月18日前檢附相關未就業證明(勞、健保投保明細及108年度所得清單) 至幼兒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具立切結書(切結書可上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網站下載https://social.kinmen.gov.tw/),俟縣府完成查調,符合資格者於109年11月恢復撥款並追補9至10月份之津貼款項;逾期不再受理切結,視同屆齡已就學。
縣府社會處指出,依據「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如果孩子已有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即不符合本項津貼之規定,請家長務必留意本項規定,並應主動向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或縣政府社會處申請停發;若未主動告知,經查調不符規定者仍須繳回溢領津貼款項。如有疑問者可電洽各鄉鎮公所社會課或金門縣政府社會處082-318823轉67582張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