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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特別稅率及減免 9/22截止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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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案件申請期限將於9月22日截止。(稅務局提供)

109年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案件申請期限將於9月22日截止。(稅務局提供)

 109年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案件申請期限將於9月22日截止!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供自用住宅使用或供工廠、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或是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及其他符合減免規定之各類土地,109年申請期限將於9月22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把握申請期限;如逾期申請,將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金門縣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或是減免地價稅:
 一、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其地上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由本人或前開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已於申請書詳實填載者免付),申請按千分之2單一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特定事業用地:土地稅法第18條所列舉供工廠、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並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規劃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按千分之10單一稅率課徵地價稅。
 三、減免地價稅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及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用地暨其他合於土地稅減免規則減免標準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減免地價稅。
金門縣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前已核定按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者,如其土地所有權及用途等均未變更,無須再提出申請;惟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應即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撥服務電話(082)325197分機303(金湖、金沙地區),306(金城地區),312(金寧地區),313(烈嶼地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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