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非法棄置廢棄物 環保署修法管控
環保署修正「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以為強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之責,落實產源責任杜絕非法棄置。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本縣環保局指出,可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環保局指出,依據環保署的說明,本次預告修正重點,為規範其事業負責人應就現行之巡察稽核紀錄、查訪所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者之操作管理情形紀錄,予以註記日期簽名確認,期強化事業內部對廢棄物流向之管控而益於遏止非法棄置,並給予相當期間供業者調整以符新制。
環保局指出,「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於106年11月24日訂定發布,環保署考量事業負責人就事業所營業務具監督管理之責,為落實產源責任杜絕非法棄置,爰修正本準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規模較大之事業所負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影響原相對較廣,是就屬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規範其事業負責人應就現行之巡察稽核紀錄、查訪所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者之操作管理情形紀錄,予以註記日期簽名確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第二條第五款第及第六款之事業負責人,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負責人。(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相當期間供業者調整以符新制。(修正條文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