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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獎勵學生出國留學補助 10/1開放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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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金門籍之在地就讀子弟出國留學,培養國際視野,增加競爭力,培植金門縣人才,金門縣政府特訂定「金門縣政府獎勵學生出國留學補助要點」一種,109年「金門縣政府獎勵學生出國留學補助要點」申請將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申請獎助對象之條件者,均可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修讀碩士學位者,每人獎助新臺幣八萬元,每年核定二十五人;修讀博士學位者,每人獎助新臺幣十六萬元,每年核定十人。
金門縣政府獎勵學生出國留學補助申請獎助對象之條件:
(一)、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並於金門縣接受及完成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且學籍均在金門縣之學生(不含轉學生、寄讀生)。
(二)、實際出國修讀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滿二學期者,不包含就讀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大學校院者及公費留學生,亦不包括以遠距教學、函授方式及雙聯學位取得學歷者。
(三)、須全時進修且當年度仍在學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申請獎助金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 切結書(切結內容包含申請者就讀之學校、係全時進修、且所附之相關申請文件及書面翻譯屬實)。
(三)、國中及高中畢業證書與歷年成績證明。
(四)、戶口名簿。
(五)、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六)、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留學生護照影本。
(八)、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九)、國外學歷修業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及成績單。
(十)、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及已實際出國就讀完成註冊後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需自行翻譯成中文後逕送本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等駐外館處認證)。
出國留學補助申請獎助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至國外就讀時間長短決定優先順序。就讀時間相同時,則由審查委員會議決之;申請人於就學期間以申請一次為限,凡申請獲准者,不得再予以申請。另,獎助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縣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助金,統一匯入合格者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縣府表示,為促進金門縣在地子弟出國留學風氣,獲補助者應於學業完成後繳交出國留學報告或論文資料,縣府視需不定期邀請獲補助者進行經驗分享及出席成果發表會,俾利留學經驗之交流與傳承。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金門縣政府獎勵學生出國留學補助要點規定者,除追繳所得獎助金外,並應負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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