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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起清查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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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已核准重購退稅的自用住宅用地,金門縣稅務局即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展開全面清查,重購土地於五年列管期間內有移轉他人(含贈與配偶)、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等情形者,將會追補原退還之稅款。
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兩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稅款,以減輕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土地的負擔。但是為了避免退稅優惠被濫用,地方稅稽徵機關在核准此類案件後將會列管五年。
稅務局舉例來說,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在買入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且除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因素外,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登記,也不能改變用途(如經營民宿、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追繳原退稅款。
另,稅務局也表示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房屋買賣(含拍賣)、承典、交換、贈與(含夫妻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需要報繳契稅;因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不屬於契稅課徵範圍,毋須報繳契稅。
同時,稅務局指出因遺贈之房屋屬遺產稅課徵範圍,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免徵契稅。但遺贈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如何課徵,則視受遺贈人的身分而有所不同:
一、受遺贈人為繼承人,適用土地稅法第廿八條但書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且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該遺囑可直接辦理繼承登記,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所以也不用課徵印花稅。
二、受遺贈人為非繼承人,就要以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三十及三十一條規定,申報移轉現值如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為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因二者相同土地無漲價,所以土地增值稅為零,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該遺囑具有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此類案件要按不動產現值課徵千分之一稅率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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