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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救助措施 落實照顧縣民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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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處長董燊代表主持縣民遭受意外濟助審核會議,落實照顧鄉親。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供)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處長董燊代表主持縣民遭受意外濟助審核會議,落實照顧鄉親。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供)

 金門縣政府落實照顧縣民之救助措施,備受好評。經縣府社會處統計,108年度非意外濟助有申請案123件,執行數為新台幣24,600,000元,意外濟助有申請案24件,執行數為新台幣8,550,000元,共計33,150,000元,順利協助需要的鄉親,備受肯定。
金門縣政府早年原有規畫為全體縣民保險,評估後發現縣民身分認定與實際居住有落差且成本太高,不符經濟效應,多次研討後於民國97年改為訂定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民國101年新增金門縣縣民非因意外死亡身心障礙濟助辦法,以真正落實照顧縣民。
 詳細辦法如下;
一、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
(一)補助對象: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致死或身體成殘,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本濟助金:1、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者。2、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年者。3、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4、與符合前三款規定情形之人結婚之配偶。但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其配偶死亡而未再婚者為限。前項第四款之配偶為外籍(大陸地區)配偶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者,不受設籍之限制。
 (二)補助標準:因意外身亡,16歲以上,未滿65歲者最高核給新臺幣50萬元,未滿16歲或65歲以上者,最高核給新臺幣25萬元。因意外傷害致身體成殘者依其傷害等級核給。
 二、金門縣縣民非因意外死亡身心障礙濟助:
(一)補助對象:當事人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因病死、猝死、其他非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或經審核認定為第一類身心障礙病患,符合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並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裁定(以下稱當事人死亡或身心障礙),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申請人得申請死亡或身心障礙濟助金(以下簡稱本濟助金)。1、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者。2、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年者。3、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4、與符合前三款規定情形之人結婚之配偶。但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其配偶死亡而未再婚者為限。前項第四款之配偶為外籍(大陸地區)配偶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者,不受設籍之限制。
 (二)補助標準:因病死、猝死、其他非因意外事故致死亡,最高核給新臺幣20萬元。因病死、猝死、其他非因意外事故致身心障礙第一類且經法院監護宣告判定,最高核給新臺幣15萬元。已申領身心障礙濟助金者,於未滿六十五歲以前死亡,符合本辦法死亡濟助之規定者,僅得申請濟助金之差額,新臺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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