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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稽查 結果均符合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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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配合消保官並協同消防局、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前往地區瓦斯分裝廠及各瓦斯行,辦理偷斤減兩聯合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縣府建設處提供)

縣府配合消保官並協同消防局、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前往地區瓦斯分裝廠及各瓦斯行,辦理偷斤減兩聯合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縣府建設處提供)

金門縣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小組,日前配合消保官並協同消防局、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前往地區瓦斯分裝廠及各瓦斯行,辦理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受稽查業者分別為分裝業者聯宏液化煤氣灌裝有限公司,以及文文、金源盛、世豐、振盛、第一、宏達、農會、許源順等8家瓦斯行,其中分裝場抽查20支瓦斯桶,8家瓦斯零售業者共計抽查64支瓦斯桶,查核結果均符合「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且都在容許誤差範圍內。
縣府建設處指出,依經濟部於101年6月28日發布「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容許之誤差範圍如下:(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並加計五十公克。(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二百公克。(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克之量測誤差。
另按石油管理法第19-1條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確保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重量相符外,亦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並揭示零售價格資訊,若違反上述規定,可依據同法第47條第6款「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本次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時併同抽查供銷資料及價格揭示,以有效避免非法氣源影響市場秩序及社會安全。
建設處表示,金門自96年度即配合中央政策辦理偷斤減兩聯合稽查,當時重量不合格率原為44.2%,經過多年聯合稽查與法規宣導下,不合格率已逐年下降,足見液化石油氣不定期聯合稽查作業已對業者產生警示作用,對消費者更是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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