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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契約 部分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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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的權益,完備預售屋買賣契約,內政部已於12月25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訂於明(110)年1月1日施行,未來不動產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業者違反規定者,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根據內政部表示,這次契約修正重點包括:一、預售屋建材不得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檢測規定。二、配合民法規定共有部分停車位(法定停車位)不予分配土地權利範圍。
 為避免預售屋建材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影響民眾居住品質及安全,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規定賣方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的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並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檢測規範。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契約修正單純是配合民法規定辦理,不會影響已完成產權登記的原有建物。
 內政部提醒,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期間較長,相對風險高,民眾在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例如水電及瓦斯內管線費用並未約定由賣方負擔、交屋保留款未依規定載明房地總價5%、保固期間不是從交屋日起算等,以減少消費爭議。若發現不動產業者提供的契約違反規定,可要求修改契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可將違規契約送請預售屋建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處。民眾如有需要內政部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址:"https://pip.moi.gov.tw/"」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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