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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條例9-1土地申購期限8日屆滿 洽辦從速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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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申購期限將於110年1月8日屆滿,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金門縣地政局提醒符合申請資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把握時效儘速向各土地管理機關洽辦。
地政局指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或實施戰地政務期間被占用於終止後,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最遲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全數公告;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並得於公告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地政局也說明,該條例於民國103年1月8日公布施行,公告期限自103年1月10日起至105年1月9日止,經查土地管理機關於起始日起陸續辦理公告,並已轉載金門縣地政局網站方便民眾查詢,期間雖有部份土地已完成公告5年期滿,但還是有部份土地公告申請購回期限於110年1月8日期滿,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縣府再次籲請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把握時效於公告屆滿前儘速向各土地管理機關洽辦購回事宜;如果鄉親還是有不瞭解之處,歡迎電洽082-326663轉63123、63125金門縣地政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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