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者 每年須辦理查驗

縣警局提醒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者,每年要依規定前往辦理查驗,以免逾期受罰,甚至執業登記證會被廢止。(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計程車駕駛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縣警局特別提醒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者,每年要記得依規定前往辦理查驗,以免逾期受罰,更嚴重者執業登記證會被廢止。
縣警局交通警察隊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同條第4項:「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另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執業登記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出生日前後一個月內檢具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及執業登記證,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查驗。」同法第12條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
交通隊表示,近期已有多位駕駛人逾期查驗,均被處以1,200元之罰鍰,特別提醒計程車駕駛人,要注意執業登記證上的有效期限,在個人出生日前後1個月內均可辦理查驗,以免逾期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