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車輛行經無號誌圓環 應禮讓環內車先行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點閱率:2,016
伯玉路一段榜林圓環發生一起自小客車與機車碰撞事故,機車駕駛與乘客四肢擦傷。(金城分局提供)

伯玉路一段榜林圓環發生一起自小客車與機車碰撞事故,機車駕駛與乘客四肢擦傷。(金城分局提供)

地區圓環路口較多,上下班時段車流量大,民眾駕駛車輛行經圓環前應多加注意路況,減速慢行,日昨地區伯玉路一段榜林圓環就發生一起自小客車與機車碰撞事故,所幸機車駕駛與乘客僅四肢擦傷。金城警分局提醒駕駛朋友,「車輛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以維交通安全」。
金城分局指出,日昨一部自小客車由伯玉路一段繞行榜林圓環欲往頂堡方向,與一部由伯玉路二段駛入榜林圓環之普重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機車車頭嚴重毀損,所幸機車駕駛與乘客僅四肢擦傷。依據警方初步調查,本起事故之普重機車行駛至圓環前,疑似未注意車前狀況,並禮讓圓環內之汽車,才造成本起交通事故。
金城分局表示,地區圓環路口較多,上下班時段車流量大,民眾駕駛車輛行經圓環前應多加注意路況,並應遵守「環內先行」之標誌,禮讓圓環內之車輛先行,以維交通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之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