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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照赴縣府尋求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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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詹宗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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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坵鄉鄉代會罷免主席,主席蔡金照攜帶答辯書及相關資料到金門民政處請求確認罷免案是否成立。(詹宗翰攝)

烏坵鄉鄉代會罷免主席,主席蔡金照攜帶答辯書及相關資料到金門民政處請求確認罷免案是否成立。(詹宗翰攝)

金門縣烏坵鄉代表會設代表三席,副主席與另一代表發動罷免主席,主席蔡金照7日到民政處確認罷免是否成功,兼尋求法律解釋。
民政處表示,按地方制度法第46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副本,向縣政府提出。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該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備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民政處表示,本案符合法制精神及適法性,擬陳請內政部釋示。
蔡金照表示,對於陳興德說罷免已成功,報章雜誌上廣傳二票就罷免烏坵鄉代會主席成功,嚴重影響其名譽。蔡金照表示,他目前正在推烏坵鄉的頹屋改造計畫,相信陳應該不清楚。
蔡金照表示,歷年來烏坵的鄉民代表都沒長住烏坵,陳興德和黃金揚也沒這樣做,以此理由罷免他,是不合理的。如要論長住者,代表會只有秘書一人做到,而秘書因主席被罷免也跟著辭任。
另外對於楊縣長到烏坵,身為代表會主席的蔡金照沒有陪同一事,蔡金照表示因為親友赴陸,因此那陣子居家隔離,又怎能讓他人犯險?
蔡金照認為,罷免他的程序有問題,不是烏坵鄉另二位代表說了算,更何況現場除此二人外,無附議人、議事紀錄員,有違金門縣烏坵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中的第8、9、10條。蔡金照表示,此次赴民政處,希望確認其主席身分的存在,要讓代表會繼續運作,惟民政處尚未能給予其肯定的答案。如罷免成功,他將提告罷免案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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