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評選 三月受理推薦
教育部一一○年師鐸獎推薦評選金門縣初選開跑,金門縣推薦教育部名額兩名,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可於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以前,向金門縣政府提出推薦,歡迎學校與單位推薦參加評選,以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
今年師鐸獎推薦評選要點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少年矯正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主管機關(單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1、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2、教育部國家講座、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等獎項。
師鐸獎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今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向金門縣政府提出推薦。並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於今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各縣市政府教師員額數比例推薦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教育部辦理決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