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相關稅務申報須知 以保障自身權益
父母為實際出資起造興建房屋,直接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申請建築執照並取得使用執照,仍然屬於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雖然沒有在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一樣要報繳契稅。金門縣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稅務局指出,只要有受贈取得房屋的事實,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或於建築中變更起造人的名義為使用執照上所登載的起造人,都必須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如果逾期申報,每逾三日,需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匿報或短報情事,除應補繳稅額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
另,若民眾有無建物權狀或使用執照的老舊房屋,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表示,該老舊房屋需於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如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前建築完成,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物所有權狀;若房屋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後建築完成者,則需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證明地上建物坐落之地號。
稅務局表示,民眾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需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等相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並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九月二十二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稅務局表示,倘以土地承租人本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則非屬契稅課稅範圍,無需為其起造之房屋申報契稅;但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或依約於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移轉房屋予土地出租人者,其實質係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則應按買賣稅率申報繳納契稅。為推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公益出租人,金門縣依住宅法制定了相關自治條例,對符合規定對象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稅務局表示惟為避免部分民眾對於租稅減免產生混淆,特別提醒房東,出售社會住宅和公益出租房屋之土地時,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規定,應分別於出售前一年內或前五年內,無「出租」之情事,方得適用。房東將住宅出租給弱勢或作為社會住宅,雖然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惟仍屬「出租」行為,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