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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榮民子女就學補助受理至3/31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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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109學年第2學期就學補助申請,受理期限至110年3月31日截止,地區符合資格者可於期限內向金門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大學以上清寒榮民子女109學年第2學期就學補助金之申請補助資格如下:一、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清寒榮民或榮民遺眷有未滿30歲之就讀大學子女:(1)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2)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3)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經財稅資料中心核定之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14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但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不適用之。(4)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含專科四、五年級),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GPA2.44或等第B-)以上,操行70分以上;無操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操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記過2次以上之處分。二、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榮民遺眷,依前述規定,申請子女就學補助,不受最近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14萬元限制。三、碩、博士研究生僅限就養榮民遺眷之子女可申請就學補助。四、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述規定。補助金額:1、公立大學:8,000元整。2、私立大學:1萬元整。
榮民或榮民遺眷申請子女就學補助,應檢附身分及就學有關資料,向榮民服務處申請,並於申請表上簽章。家長榮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就養榮民遺眷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其遺眷身分證明文件)1份。學生身分證及學生證影印本(需蓋本學期註冊章,學生證如為IC卡或無註冊章者需另繳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之學業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高三下學期)成績單影本;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績單;就養榮民及其配偶或其遺眷申請子女就學補助者,亦同。在學期間赴國外交換,得持交換學校成績證明申請。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另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貼附貼紙上);如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則另須檢附最近3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申請人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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