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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雜草廢棄物 去年迄前月釀火災約280起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加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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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田間燃燒雜草所引起的火警,影響公共安全。(消防局提供) 圖為田間燃燒雜草所引起的火警,影響公共安全。(消防局提供)

地區農民在田間燃燒雜草的情形時有所見,消防局統計去(109)年起至今(110)年1月止,地區因燃燒雜草或廢棄物等火災案件約280件,占所有火災9成以上,消防局提醒民眾切勿隨意於田野焚燒雜草,違者將依法開罰。
消防局指出,地區農民在田間燃燒雜草所引起的火警和造成附近住家空氣污染,嚴重會造成開車或騎乘機車者因視線不良造成交通意外事件,甚至延燒到附近建築物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消防局表示,山林田野引火燃燒應依規定申請許可,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係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為限,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應通知森林主管機關;引火時間應於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應派人警戒監視,俟火熄滅後始得離開,違反者將依法裁處。鑑於田野引火燃燒除攸關公共安全外,亦有影響空氣品質及行車安全之虞,為避免空氣汙染惡化及不利民眾身體健康,並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金門縣政府已於109年1月21日以府消預字第1090002343號公告本縣「種植高粱、小麥等作物之土地」為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區域。
消防局表示,山林田野引火燃燒除須依法申請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1.燃燒前應考量風速等天候容許條件,並與周邊的可燃物保持適當之安全間距;2.燃燒前應事先準備好水桶或其他滅火器具,而且餘燼必須週全處理以防復燃;3.燃燒時應在現場實施戒護監控,以防突發瞬間強風形成火星飛散,引燃附近可燃物而造成擴大延燒之現象;4.燃燒物品如會產生大量濃煙時,應事先向消防機關報備,以免讓其他民眾誤認為火警發生,而造成消防救災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消防局呼籲,本縣寶貴林區歷經莫蘭蒂颱風肆虐,已造成本縣的重要資產不可逆的損失,縣民切勿任意燃燒山林田野,倘若引發火災將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且可依消防法規定裁處,民眾應注意勿因一時輕忽造成莫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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