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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合併 印花稅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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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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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繳印花稅,因此共有物分割案件要按參與共有物分割不動產總價值的千分之一計算印花稅。至於不動產合併所立契據,依財政部84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41641825號函釋規定,持分共有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持有土地之現值較合併前有所增減,具有讓受不動產性質,需按增減部分貼繳印花稅,所以共有物合併案件只要就增減價值的千分之一計算印花稅。
金門縣稅務局指出,計算範例:甲君、乙君及丙君共有A地、B地及C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原持分每人各三分之一,A地現值800,000元,B地現值1,000,000元,C地現值1,200,000元,分割後甲君分得A地、乙君分得B地、丙君分得C地,增減價值為200,000元。
辦理共有土地分割之印花稅:(A地現值800,000元+B地現值1,000,000元+C地現值1,200,000元)*稅率千分之一=3,000元。同上例,改辦理共有土地合併之印花稅:增減價值200,000元*稅率千分之一=200元。
 如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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