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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事業委託清理 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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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以強化事業負責人對其委託清理事業廢棄物的監督管理責任,落實產源自主管理責任以杜絕非法棄置。有關本次修正條文發布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本縣環保局指出,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於106年11月24日訂定發布,為使事業對所營業務負實際監督管理責任者克盡其職,以落實產源責任杜絕非法棄置,環保署修正本準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
依據環保署的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規範事業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應就廢棄物自主巡察稽核紀錄,以及查訪所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者的操作管理情形紀錄,應簽名確認或以電子簽章方式簽署,並註記日期;明定事業負責人及其授權人的定義及授權方式;並於附表二增列易遭非法棄置的廢棄物種類,事業應定期查訪委託清理該廢棄物的受託者,以強化事業內部對廢棄物流向的管控,進而遏止非法棄置。此外,為使業者有相當時間調整以符合新制,該署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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