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海岸線流失問題 縣府重視擬改善計畫

金門海岸線大量侵蝕流失問題嚴重,在尊重生態工法的前提下,縣府希望相關單位應研擬短、中、長期系統性防護作為,並積極爭取中央補助防護等經費。(本報資料照片)

金門海岸線大量侵蝕流失問題嚴重,在尊重生態工法的前提下,縣府希望相關單位應研擬短、中、長期系統性防護作為,並積極爭取中央補助防護等經費。(本報資料照片)
近年來,金門海岸線大量侵蝕流失,破壞沿海生態,引起民眾關注。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大陸採砂船越界在金門海域盜砂情形嚴重,不僅影響期待「春暖花開」的兩岸情誼,更造成金門島嶼地質地形的改變,讓金門地區土壤流失、漁源枯竭。尤其金門的地質地貌變化,自古以來均與大陸息息相關,且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對於這個棘手問題,地方政府除了加強對大陸盜砂船的嚇阻與取締,也希望能取得中央的協力,研擬相關防護作為。
但正如縣長楊鎮浯所說的,有關地區海岸線掏空與國土流失問題,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問題,在尊重生態工法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也應研擬短、中、長期系統性防護作為,並積極爭取中央補助防護等經費。
對此,工務處表示,金門縣政府在歷次管考會議都會進行檢討,針對金門海岸線明顯退縮之地區,如安岐、青岐、青嶼、官澳及新頭等,目前都已彙整送交各單位提報須釐清有涉及侵蝕之點位,並轉請內政部提報「金門海岸致災地點防護及因應措施推動專案小組」討論,建請屬國家公園範圍內地區由內政部督促金管處本於權責妥處,在非屬國家公園範圍地區,則請第八河川局研擬相關防護作為。
另有關海岸線掏空問題,工務處目前的作法是參考澎湖縣試驗設置竹樁防風固沙方式,並將擇期前往當地觀摩查勘;但因該問題係屬全縣性,該處也將排列優先處理區域;同時在尊重生態工法前提下,研擬短、中、長期系統性防護作為。
工務處說明,有關「編籬定沙」這項工法,目前除澎湖縣有設置外,宜蘭縣清水海岸、台南七股海岸也有使用該工法,主要是將竹樁或木樁固定在沙洲上,再將細樹枝、竹片、梢料等插在竹樁間,搭起圍籬,在沙地上築成一道道護沙的屏障,增加海岸風阻,抓住風吹沙,減緩現況沙灘流失速率。另植栽則於海岸種植耐鹽性植物(以原生植物最佳),善加培護,可達定沙效果。
工務處指出,這項工法隨各地區沿岸潮汐、風向特性等差異,作法大不相同,該處原本將選擇新頭或中墩出海口為試驗地點,但考量部分民眾各有看法(如可能會影響沙灘活動、景觀及海洋污染等等),後續將先與各鄉鎮公所討論協調後,尋找合適示範點,再視實需設置;如有設置需求,將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提供建議,以符地方需求。
此外,依海岸管理法,工務處業管權責為海岸防護,針對該法令該處已有權責分工,由各權責單位負責防護設施之興建、維護與管理,其中有關金門海岸侵蝕情形,因歷年相關海岸基本監測及調查資料較為不足,且缺乏相關長期觀測資料及系統性分析,基於海岸防護評估之考量,縣府將建立本縣完整健全海岸調查資料及系統性分析,分年分期辦理本縣海岸監測及侵淤評估計畫,再依監測評估結果,辦理本縣海岸防護整合規劃,提供海岸侵蝕點位之防護改善策略,同時建構協調平台釐清防護權責,協調包括國家公園管理處、鄉鎮公所及縣觀光處、建設處、工務處等各權責單位,以急迫性及安全性為考量,優先辦理短、中、長期計畫如下:
A、短期計畫:
本縣108年度提報之8處侵蝕點位中,各點位業於109年5月中與八河局、金管處、鄉鎮公所(含里長等)現勘,後續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1處(后沙)非海岸侵蝕範疇(已另案辦理)。4處(新頭、中墩出海口、貓公石及黃厝)維持現狀,將以辦理基本調查監測計畫為優先,並視計畫結果辦理防護整合規劃,提供防護建議。
2、3處(L56據點、車轍道3.5km處及車轍道1km處)將優先辦理改善,其中車轍道1km處已由鄉公所開口契約廠商完成改善;另L56據點、車轍道3.5km處已由金管處本權責辦理,金管處於去年底函覆表示將在今年2月提送相關計畫書。另金管處於今年2月邀集代表、鄉鎮公所及相關專家學者至黃厝車轍道3.5km處及L56據點現勘,經討論,會議決議L56據點及車轍道3.2km處優先辦理改善,金管處並函送相關計畫書予縣府,後續由縣府持續追蹤管控。
B、中期計畫:
以建立本縣完整健全海岸調查資料及系統性分析為目標,辦理本縣海岸監測及侵淤評估計畫。考量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已於今年辦理烈嶼鄉東側之監測計畫,縣府預計辦理烈嶼鄉西側及大金之監測及侵淤評估計畫計5案(預計期程110-115年)。
另經濟部水利署已於去年底核定縣府所報2件海岸監測及侵淤評估規劃計畫,總經費合計960萬元(烈嶼鄉西側400萬元,料羅至水頭560萬元),預計期程為110-111年。縣府也已於今年初請八河局代辦相關計畫,並經水利署同意,後續將依八河局函覆縣府同意代辦公文辦理後續事宜。
C、長期計畫:
依中期計畫所辦理之本縣海岸監測及侵淤評估計畫結果,辦理本縣海岸防護整合規劃,提供海岸侵蝕點位之防護改善策略,同時建構協調平台釐清防護權責,協調各權責單位以急迫性及安全為考量,列優先順序逐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