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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受理中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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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委會109學年度第二學期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正受理申請中,地區符合資格之農、漁民朋友可備妥證明文件在3月31日前向本縣農會、區漁會提出申請,申請表可至http://www.coa.gov.tw「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頁資料下載」處擷取,或向農(漁)會索取填報。
金門縣農會指出,依據「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該獎助學金之核撥,以同一學生於同一學期一次為限。每名發放的金額為: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四千元;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六千五百元;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要點中所稱大專校院係指大學、四技、二技、五專、三專、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軍警學校。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或年齡超過二十五歲之在學生不納入助學範圍。但依大學規定之學士學位修業年限逾四年者,以二十五歲加計所逾年限為其助學年齡上限。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前點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助學範圍。
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正會員或漁會甲類會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該助學金:
(一) 申請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二) 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三) 學生前一學期德行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四) 未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但已申領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申請人為學生之父或母,且有再婚情形者,以申請人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申請人應取得該學生之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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