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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用水品質 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申請至8/31止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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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接用自來水時需自行負擔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常造成部分民眾因無力負擔或無意願負擔費用,而未接用自來水。金門縣政府工務處發布經濟部水利署一一○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申請期限至今(110)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申請補助之用戶應由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若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二十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且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此項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為基於改善未接用自來水地區民眾用水品質,經濟部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對於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規定,並配合行政院政策修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三期(第一次修正)」,對於上述無力負擔相關經費,致無法解決用水問題者,將予以經費補助的協助。
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補助項目依據自來水法第61條第2項辦理位於無自來水地區之用戶設備外線工程費用。至於補助地區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供水地區,位於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地區。
它的補助對象及優先順序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十年以上之集建住宅,其使用執照須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前取得者。
其補助額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接水完成日期於104年七月二十九日至106年六月三日前者,適用舊額度方式補助。申請人得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前或接水完成後(接水完成日期應於104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110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檢附所需申請文件,自行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時應檢具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非商業用之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當地公布實施日以後之建築物,及附相關規定文件。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當地公布實施日以前之建築物,附下列文件之一:(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5)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6)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至於申請核撥程序:一、接水前申請:民眾向自來水事業申請接水,自來水事業通知民眾繳款時,民眾得出具補助申請書、補助款逕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等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二、接水後申請:民眾向自來水事業申請接水,先行繳費並完成接水後,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另申請案件按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如不符合資格,各縣市政府原則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規定之案件,原則應於受理後四十五日內,將補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其餘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案件,各縣市政府應視經費執行情形按優先順序核撥給申請人,若計畫經費用罄,符合資格但尚未補助之申請案則移列到下次計畫按優先順序辦理補助。此外各縣市政府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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