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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補助職訓生活津貼暨就業促進獎助金 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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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補助地區縣民參加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暨就業促進獎助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業經修正發布施行,以協助地方失業民眾、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順利就業,或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技能所需,須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者,經縣府核准之在職勞工及獎勵失業者積極投入就業職場,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若計畫年度經費用罄後,即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件。
依經修正縣府補助縣民參加職訓生活津貼暨就業促進獎助金實施要點的補助對象規範為凡地區民眾有參訓意願,參加公立各職訓中心或縣府辦理之職業訓練者;地方失業民眾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適用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或中央補助職業訓練交通費,應優先適用辦理。
至於其要點職訓生活津貼補助,申請對象以未參加過職業訓練、未曾請領本津貼者優先適用,參訓及補助對象優先順序如下:(一)、非自願性失業者、獨立負擔家計者、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等特定對象。(二)、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技能所需,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者,經縣府核准之在職勞工。若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為本要點之職訓生活津貼補助對象:(一)、十六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非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前設籍於金門縣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六年以上;外籍、大陸籍人民與設籍金門縣之本國人結婚日起算滿六年並取得國民身分證,現設籍金門縣者。(二)、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三)、未領取軍人退伍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四)、未領取失業給付、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惟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縣府補助金額者,縣府得補助差額。
縣府補助縣民參加職訓生活津貼暨就業促進獎助金實施要點規定,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前設籍金門縣未滿六十五歲者,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受疫情影響失業或收入減少,參加縣府辦理或委託辦理就業促進相關訓練,除領取前項二款、第三款之給付、退休(伍)俸,每月所得合計超過基本工資者外,亦得申請職訓生活津貼,符合資格者得檢附相關規定證件向縣府提出申請並於取得結訓證書後六個月至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縣府不予補助。
它的補助標準:(一)、參加縣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 。(以開課日數計算,四小時以下以半日計算,逾四小時未達一日以一日計算)。(二)、參加公立各職訓中心辦理之職業訓練,津貼補助如下:1、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符合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者,應優先申請中央補助。若已申請中央職訓津貼補助款低於縣府補助金額者,縣府得補助差額。未符合請領中央職訓生活津貼者,於受訓完畢持結訓證書,補助每日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2、赴臺交通費:上課期間未達七個月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一次(以實支金額計算,並檢付票根)。受訓期間達七個月以上者,補助交通費最高新臺幣八千元。(三)、結訓期滿參加技能檢定通過且在金門縣就業有關職類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發給一次性獎勵金新臺幣二千元。
其申請補助以參訓年度為主,一年限請領一次為限且曾受訓時數二百小時以下,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二百小時以上未達三百小時,兩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三百小時以上,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符合資格申請人,須於錄訓後開課前應向縣府登記,以明確相關權益;申請人對於補助金額有異議應於撥款後三十日內提出,若可歸責於申請人,逾期縣府不予受理。
另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受疫情影響失業或收入減少,參加縣府辦理或委託辦理就業促進相關訓練,請領生活津貼每月不得逾一百小時整年合計不得逾二百小時。
該要點亦規定參加職業訓練,訓練時數五百零一小時以上,一千小時以下者,一年內不可參與臨時工徵選;職訓時數一千零一小時以上者,二年內不可參與臨時工徵選。參加職業訓練之學員,符合本要點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於結訓後,並取得結業證書者,補助或退回所負擔之訓練費用,並檢附繳費收據請領。
在職勞工職業訓練,因工作性質或工作技能所需,須強化原職務工作技能者經本府核准,得申請本要點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訓後須回原單位工作滿三個月,若未滿三個月,除有特殊原因經本府認定外,縣府得追回補助之津貼。至於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得申請就業促進獎助金:(一)、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金門縣民,未在學且長期失業達一年之失業者,並於該一年無任何事業單位加保紀錄。(失業者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應提供無從事工作切結書)。(二)、受雇之事業單位須非屬公部門工作者(包括軍公教、公營事業單位及公部門委託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公部門補助之單位工作人員)。(三)、申請前設籍於金門縣一年以上,並設籍累計十年以上。(四)、申請人於金門縣受雇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等級須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五)、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六)、未領取軍人退伍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七)、最近二年向國稅局申報之所得總額證明,每年所得不超過十二萬元。
就業促進獎助金最長以一年為限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符合就業促進獎助金資格者,經金門縣之事業單位受雇用,並向縣府登記後,穩定受雇滿兩個月之次月一日起算,每四個月核撥一次,並於次月十號以前檢送相關規定文件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間提出,該期不予補助。其補助標準為凡符合資格者,每個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領取職業訓練津貼或就業促進獎助金者,縣府必要時得實地查訪,經訪查結果達二次未於該廠家上班,且未有請假紀錄,即停止補助款;若有不實領取者,縣府得追回補助之津貼;若有詐領情事,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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