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交通大執法 金警加強稽查取締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點閱率:2,089
縣警局加強取締酒後駕車、無照駕駛及改裝車輛等違規項目的交通大執法。(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縣警局加強取締酒後駕車、無照駕駛及改裝車輛等違規項目的交通大執法。(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近來民眾反映地區學生未領有駕照駕駛汽、機車或騎乘改裝車輛在市區及郊區道路行駛,影響安寧,另酒後駕車肇事事故仍時有發生,3月份更發生汽車駕駛人酒駕拒檢逃逸案件。為導正地區民眾的駕駛習慣,縣警局所屬各分局、保安隊及交通隊等自本(4)月1日起,針對酒後駕車、無照駕駛及改裝車輛等違規項目執行為期1個月的交通大執法。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改裝車輛違規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及第18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還有第43條:「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處汽車駕駛人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無照駕駛規定於處罰條例第21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汽車駕駛人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第5項:「汽車所有人允許無駕照之人駕駛其汽車者,處汽車所有人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酒後駕車規定於處罰條例第35條:「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MG/L),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拒測、拒檢規定於同條第3項:「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處駕駛人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縣警局局長蔡祥春表示,駕駛或騎乘改裝汽、機車行駛於道路上,除造成自身的危險外,亦常影響社區的安寧,為地區民眾所厭惡。另車主如將車輛借給無駕照者駕駛,如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亦須一同受罰,並需負相關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酒駕零容忍,執法無假期」,已是全民的共識。要改變酒駕惡習,最根本的還是要從「觀念」著手,所以警方要強力執法讓喝酒者不敢駕車,才能導正酒駕行為。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