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總工會辦勞工教育訓練研習會 宣導國民法官法

發布日期:
記者: 詹宗翰/金城報導。
點閱率:1,571
金門縣總工會110年勞工教育訓練研習會,請金門地方法院庭長魏玉英為工會成員宣導即將在後年實施的「國民法官法」。(詹宗翰攝)

金門縣總工會110年勞工教育訓練研習會,請金門地方法院庭長魏玉英為工會成員宣導即將在後年實施的「國民法官法」。(詹宗翰攝)

金門縣總工會舉辦110年勞工教育訓練研習會,日前請來金門地方法院庭長魏玉英為總工會理監事及各職業工會理事長、幹部宣導即將在後年實施的「國民法官法」。
研習會由總工會理事長曾宗慶主持,由魏玉英庭長全程說明,參加的總工會理監事及各職業工會理事長有近五十人參加,一起關心日後有機會參與的審理制度。
「國民法官法」於109年7月22日三讀通過,109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訂於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魏玉英表示,國民法官法是隨機選出一批國民法官,參與特定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全程與法官一起審判、共同討論,最後與法官一起決定被告究竟犯了什麼罪,要判有罪、無罪,以及如果判有罪的刑度輕重。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後,國民法官法庭將由法官三人、國民法官六人、備位國民法官一至四人組成。
魏庭長解釋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目的,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國民法官法。一方面,國民經由親自參與審判之過程,充分認識、理解對法官如何進行適時之認定、法律知識用及科刑;另方面,法院於依法律意旨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與反思之機會;雙方相互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將可期待最終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
怎樣的人適合或不適合當國民法官?魏庭長說,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但是具有該法13至16條的消極資格者,如: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特殊職業或身分(法官、民意代表)、七十歲以上者……,則不能或得拒絕其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魏玉英指出,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有限制,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魏庭長表示,國民法官法的施行,將能讓判決在有充分的證據與不同面相的討論後,讓裁罰更能符合大家的期待。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