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銷牌或廢棄車輛占公有停車格 拖吊開罰

針對轄內廣告車輛長期佔用停車空間,金城警分局加強查報工作。 (金城分局提供)
近來常有民眾反映廣告車輛長期占用停車空間,金城分局表示,經全面清查後,發現這類車輛通常停放在公有停車格、或公共區域,也有部分是停放於私人土地,私人土地上之車輛,除非地主出面主張,否則公部門無法介入;至於公有停車場(格)或其他公共場域,囿於目前金門縣並無相關法令禁止車輛長期停放,警方僅能針對占用公有停車格(位)之車輛查詢是否有註銷牌照或是達到廢棄車輛的情況,再另外通知監理單位開罰或請環保單位處理,近日清查也發現數部廣告車輛係牌照逾檢註銷,已立即開罰並拖吊移置保管。
警方表示,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牌照當場扣繳之;另針對停放於道路之吊註銷號牌車輛,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舉發,汽車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金城分局提醒民眾,車輛逾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檢驗,牌照將被註銷,車牌經監理機關註銷後,必須先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檢驗並重領牌照後,始得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停放」於路邊停車格),否則不論係行駛或停放於道路都是違規;如果不堪使用之車輛,也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車體交由環保署委託之合法廢車回收廠商回收,以免遭罰。
此外,車輛在牌照逾檢註銷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動態行駛與靜態停放)被查獲,除須繳納高額之罰鍰外,尚應補繳自註銷牌照日至查獲日應納的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牌照稅並處以應稅額2倍以下高額罰鍰,警方呼籲民眾應避免僥倖心態,勿等到被取締查獲,需繳納大筆的罰鍰及牌照稅時,才驚覺「代誌大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