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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申請須知 部份規定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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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行政處昨發佈一一○年度補助「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申請須知第九點、 第十點修正規定,期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補助計畫經費之原始憑證保存及查核作業。
今年度補助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申請須知修正補助原則及撥款方式,主要為考量區域均衡,今年度每縣(市)青年培力工作站之設置數量,以不超過三案為原則。其獲補助之工作站應配合分區輔導中心訪視與查核,如有發現未依補助計畫執行,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廢止及撤銷部分或全部補助。
該計畫補助提案單位人事費用及業務費用,各項補助經費請參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惟人事費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倘確有聘用三位專任(職)人員之需求時,人事費得不受前項限制,惟仍以百分之六十為限;房租費用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覈實報支,並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業務費項下之活動費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委託辦理費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雜支費(含水電費)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另該計畫原則不補助設施整建、設備及管理費。
至於補助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補助款採分三期撥付為原則:(一)、第一期款:計畫核定後,提案單位應於一週內檢附已用印之契約書、修正工作計畫書(含當年度預定工作進度表)、領據(收據或發票)及工作站使用空間同意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請撥補助款30%。(二)、第二期款:自計畫核定起六個月內,提案單位應提出期中報告一式十份;經審查通過後,如未能通過期中審查者,需限期改善並說明改善機制及辦理情形;未能限期改善者,將不得參與期末審查,亦不予核撥第二期、第三期補助款。(三)、第三期款:自計畫核定起十二個月內,提案單位應提出期末報告一式十份;經審查通過後,如未能通過期末審查者,需限期改善並說明改善機制及辦理情形;未能限期改善者,不予核撥第三期補助款。
另,配合國發會派員現地訪視並查證執行過程之原始憑證,提案單位須配合派員現地訪視,並查證執行過程之原始憑證,以及將查證情形列入行政配合度及計畫審查參考。
此外,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原始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有未依原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國發會除追回該部分款項外,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該補助計畫,並得視情節輕重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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