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補助餐飲業改善空污 受理申請
為鼓勵地區餐飲業安裝油煙污染防制設備,以有效減少空氣污染,維護業者與鄰近住戶之健康與生活環境,金門縣政府特訂定「金門縣政府110年度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要點」並業已公告實施,期進而達到減少環境污染之目標。其申請案件受理時間自該要點發布日起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每餐飲業者以申請補助一案為限,最高補助額為新臺幣二萬元,補助總經費用罄時,執行機關得以公告停止受理補助。
依「金門縣政府110年度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要點」規定,該要點執行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立於金門縣,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或營業稅稅籍證明文件,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且三年內未申請環保局及其他政府單位防制設備補助之餐飲業。
(二)、符合金門縣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且三年內未申請環保局及其他政府單位防制設備補助之攤販。另以租賃防制設備申請補助者,須至少承租三年以上,始得申請該補助款;至於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列管之對象,不得申請該項補助。
該補助要點規定每餐飲業者以申請補助一案為限,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依其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或租賃之防制設備主體費用三分之一計算補助經費,最高補助額為新臺幣二萬元。安裝施工費用及管線安裝費不列入補助範圍。
申請案件受理時間自該要點發布日起至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環保局公文核收戳章日期為主,逾期不予受理。若其要點受理時間屆滿前,補助總經費用罄時,環保局得以公告停止受理補助。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備文向環保局申請補助:
(一)、防制設備補助申請表。
(二)、合法營業執照或營業稅稅籍證明文件影本黏貼表;依金門縣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所核發之攤販營業許可證。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受款人存摺封面影本。
(四)、防制設備裝設證明文件。
(五)、營業場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租賃契約書。
(六)、防制設備補助申請業者自主管理同意書。
(七)、切結書。
(八)、油煙防制設備費用請領相關證明文件。
(九)、防制設備補助費用領款收據。
申請人如有違反該要點第七點第七款切結書應確實執行事項或有歇業或轉賣防制設備之情形,經環保局查證屬實者,環保局得撤銷核定補助金額,並追繳前已撥付之補助款項。追繳比例如下:
(一)、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之安裝時間未滿一年者,追繳已撥付補助款全額。
(二)、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之安裝時間滿一年但未滿二年者,追繳已撥付補助款全額之三分之二。
(三)、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之安裝時間滿二年但未滿三年者,追繳已撥付補助款全額之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