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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糖產品抽驗 3件黃麴毒素含量複驗合格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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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人員抽查貢糖業者產品。(衛生局提供)

衛生局人員抽查貢糖業者產品。(衛生局提供)

金門縣衛生局最近抽查縣內17家貢糖業者共48件產品和原料,發現有3件貢糖產品的「總黃麴毒素」及「黃麴毒素B1」含量未符合規定,要求業者下架,並複查抽驗後,已合格。
 衛生局表示,貢糖為本縣特色食品產業,其原料花生是黃麴毒素高風險食材,為維護貢糖特產之食用安全性,金門縣衛生局前往轄內17家貢糖業抽驗原料及成品共計48件,檢驗「黃麴毒素」含量,其中3件貢糖成品分別有「總黃麴毒素」及「黃麴毒素B1」未符規定,已函請業者下架、回收違規產品,並會同政風處監督銷毀作業;經複查抽驗後,產品皆符合規定。
 衛生局表示,此次也針對貢糖業者之製造場所進行衛生稽查,要求業者對於食品原料花生、食品製程、保存及銷售進行全程管理,同時藉由市售產品和原物料抽驗、製作與販售場所的衛生稽查,即時監控食品的安全性,避免不合格產品流入消費者手上,降低民眾的食品安全風險。
 衛生局說明,黃麴毒素主要有B1、B2、G1與G2等4種,以黃麴毒素B1的毒素最大。黃麴毒素不但具肝毒性,也是種致癌物質,高劑量攝食,會引起肝毒性發炎、肝出血及肝細胞壞死;長期低劑量攝食,易導致肝細胞突變,造成肝癌的發生,尤其會增加B型、C型肝炎患者及其帶原者罹癌的風險;提醒業者需留意食材驗收、原料儲存、產製過程、包裝衛生及運輸保鮮、販賣處溫度管制,確保貢糖販售食用安全性。
 衛生局提醒,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食品業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若不符標準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呼籲食品業者,製作食品應確保原物料符合衛生標準,妥善儲存並產製衛生安全食品,以維護市民健康及良好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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