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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底刺網禁漁區範圍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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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公告金門縣底刺網禁漁區範圍-翟山至黑岩。(楊水詠翻攝)

金門縣政府公告金門縣底刺網禁漁區範圍-翟山至黑岩。(楊水詠翻攝)

新湖至料羅: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D1至D3共三點連線之海域範圍。(楊水詠翻攝)

新湖至料羅: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D1至D3共三點連線之海域範圍。(楊水詠翻攝)

金門縣政府公告金門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禁漁區之範圍為翟山至黑岩、母嶼至北碇、復國墩、羅厝至十八羅漢礁、新湖至料羅,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相關規定處罰鍰,以及沒入其採捕或運載之漁獲物或漁具。
縣府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公告金門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公告事項內容披露如后:一、為維護金門縣沿岸海域棲地環境及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特依漁業法訂定本限制事宜。二、禁漁區之範圍以WGS-84座標系統定之,其範圍如下:(一)、翟山至黑岩: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A1至A6共六點連線之海域範圍。(二)、母嶼至北碇、復國墩: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B1至B14共十四點連線之海域範圍。(三)、羅厝至十八羅漢礁: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C1至C6共六點連線之海域範圍。(四)、新湖至料羅: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D1至D3共三點連線之海域範圍。三、每年農曆四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日止禁止漁船(筏)以底刺網網具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四、基於學術研究、教育及公共利益之目的,經縣府核准者,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五、罰則:(一)、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經查獲違反公告事項規定者,其採捕或運載之漁獲物或漁具,縣府得依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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