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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文件警戒期間內屆期 解除後30日內可申辦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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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民眾外出與接觸,內政部表示,民眾申辦相關戶籍登記的證明文件,例如:單身證明、稅單或稅籍證明等,在第三級警戒期間內屆期者,只要在警戒解除後30日內申辦,戶政事務所均可認定為有效文件,以兼顧防疫及民眾權益。
內政部說明,依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部分證明文件訂有效期,例如:辦理跨國結婚登記須6個月內單身證明;辦理遷徙登記,須最近1期房屋完稅稅單或稅籍證明、或最近3個月內第1類建物謄本、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繳納水、電或瓦斯費收據等文件擇一佐證。
內政部指出,由於民眾於第三級警戒不便外出,為確保民眾申辦權益,已通函各地方政府,針對申辦戶籍登記的證明文件,於警戒期內屆期者,仍得認定為有效文件,且至警戒解除後30日內,均可據以辦理戶籍登記。
內政部強調,除呼籲民眾多用線上申辦戶籍登記外,日前也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對於申辦的法定最後期日在第三級警戒期間者,逾期申辦不予處罰。希望民眾在這段期間減少出門,等解除第三級警戒後,再到戶所辦理即可,一同齊心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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