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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受理都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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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公告受理一一○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三十日(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至七月十四日);其公告地點在金門縣政府及各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單位為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受理期間今年七月十五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可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檢附申請書件向縣府申請。
此項公告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辦理,其公告事項包括下列各項主要內容:
一、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使用現況等,詳如公有土地清冊。
二、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一)、劃設年限:1、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2、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二)、前項各款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三)、第一項土地總價之計算,以投標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三、申請對象:位於金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者。(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三)、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者。(四)、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五)、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至於對交換標的有異議提出期限規定,自今年七月六日起至七月十五日止。若其公告未盡事項,悉依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辦理。至於該公告之公有土地清冊、申請書件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請逕至縣府網站http://www.kinmen.gov.tw/下載。
依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為限,取得交換資格證明書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備妥下列文件放入封存袋,並將袋口密封後,向執行機關投標:一、投標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主事務所。(二)投標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標示、面積、權利狀態、當期土地 公告現值及土地總價值。(三)交換標的。(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事項。二、交換資格證明書。三、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四、開標日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五、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之交換標的,以一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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