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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獎助維護傳統建築風貌 耗資逾9億完工675件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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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辦理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及編列預算,接受民眾申請傳統閩南式如一落四櫸頭、二落大厝、三蓋廊等依原樣修復具成果,永續保留閩南傳統建築文化資產。(圖摘自建設處網站) 金門縣政府辦理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及編列預算,接受民眾申請傳統閩南式如一落四櫸頭、二落大厝、三蓋廊等依原樣修復具成果,永續保留閩南傳統建築文化資產。(圖摘自建設處網站)
金門縣政府辦理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及編列預算,接受民眾申請傳統閩南式如一落四櫸頭、二落大厝、三蓋廊等依原樣修復具成果,永續保留閩南傳統建築文化資產。(圖摘自建設處網站) 金門縣政府辦理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及編列預算,接受民眾申請傳統閩南式如一落四櫸頭、二落大厝、三蓋廊等依原樣修復具成果,永續保留閩南傳統建築文化資產。(圖摘自建設處網站)
金門縣政府辦理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及編列預算,接受民眾申請傳統閩南式如一落四櫸頭、二落大厝、三蓋廊等依原樣修復具成果,永續保留閩南傳統建築文化資產。(圖摘自建設處網站) 金門縣政府辦理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及編列預算,接受民眾申請傳統閩南式如一落四櫸頭、二落大厝、三蓋廊等依原樣修復具成果,永續保留閩南傳統建築文化資產。(圖摘自建設處網站)

根據金門縣政府建設處統計資料顯示,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從公布實施已有十年,至今(110)年三月止,計完工六百七十五件(棟),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物依原樣修復,總共獎助新台幣九億二千一百零七萬四千餘元,使縣內傳統建築物得以永續保留及成為閩南傳建文化資產。
縣府建設處表示,金門縣為鼓勵居民參與保存維護傳統建築及城鄉風貌,自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制定公布「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及編列預算,接受民眾申請傳統閩南式(如一落四櫸頭、二落大厝、三蓋廊)或洋樓式(如五腳氣、突歸、三塌壽)建築物依原樣修復之獎助,獎助分為屋頂部分、外牆部分、地坪部分及其他部分四項,各項獎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獎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
依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規定,它的適用地區為縣府行政所轄地區;位於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傳統建築物,優先向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補助,不足再由縣府視狀況酌為補助,其申請人依其自治條例向縣府申請補助,須經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但以未向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補助者為限。
在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物依原樣修復者,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所需之工料經費,其補助標準如下四項,各項補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一、屋頂部分。二、外牆部分。三、地坪部分。四、其他部分。前項補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整。但經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審議具保存價值之廟宇、祠堂或其他性質特殊 建築物,補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並以一次為限。第三條之一前條之建築物,具保存價值,除廟宇、祠堂等用途特殊之建築物外,所有權人得向縣府申請設定地上權、信託登記等或符合其他法律之方式予縣府使用管理,由縣府修復後予以活化再利用。前項申請,須經縣府審查、勘選合格後,依土地登記程序設定地上權、信託登記等或符合其他法律之方式,期限以三十年為限。前二項設定地上權、信託登記等或符合其他法律之方式相關規定及後續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縣府另定之。
申請修復獎助者資格,按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規定需具: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二、土地或建築物登記名義人已死亡,因故未能辦理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三、土地或建築物登記名義人已死亡,法定繼承人不明,其建築物現合法居住者或使用逾三年者。四、現居住者或使用逾三年者,經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人出具同意書。五、其他經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依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申請修復獎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縣府審查:一、審查表。二、申請書。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四、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五、切結(契約)書。六、房屋權利證明文件。七、建築物預定修復之各部分詳細照片。八、建築物整修概要及使用計畫說明。九、建築物位於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須另提出經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及未申請類似補助之證明文件。十、其他相關證件。
申請獎助案件由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依據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建築審議原則審查之。申請獎助案件經縣府審查核可後,發給「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證明書」,載明核定補助金額,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竣工,並檢具詳細竣工照片、獎助證明書及相關資料,向縣府請領獎助金。
另,申請獎助案件未經縣府許可,任意改變建築之形貌、違建未拆除或未按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者,扣減原核准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其扣減額度,由縣府審議委員會決議之。申請人應於獎助證明書核准當日起一年內完工,如因故未能如期完工,得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半年為限。自獎助證明書核准當日起,六個月內未報開工、未於原核准期限或展延期限內完工者,應廢止獎助。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縣府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
此外,申請人領取補助後,違反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規定事項者,縣府得逕行廢止其獎助之資格並收回已核發之全部或一部份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縣府得依法求償並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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