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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口述歷史出版申請延至7/2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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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金門口述歷史徵選出版計畫,受理申請日期原訂到6月25日止,金門縣文化局決定順延到7月2日,歡迎在地文史工作者或團體提出申請。
 金門縣文化局110年度「金門口述歷史徵選出版計畫」,即日起至7月2日受理申請(以送達日為憑),每案最高補助金額50萬元,歡迎在地文史工作者或團體提出申請。
 金門縣文化局為全面蒐集金門相關史料,透過口述歷史訪談蒐集金門歷史,從不同年代之口述歷史資料,重建金門歷史原貌,出版具史料價值之作品;舉凡與金門相關之政治、經濟、軍事、華僑、教育、醫療……等類別口述訪談題材,都是徵選的主題範圍,希望做為金門重要史料及未來縣志纂修之參考。
 金門縣文化局提醒,受理申請對象限設籍金門從事相關文史工作之個人或團體,並須檢附戶籍證明文件,團體則以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團體登記名冊為主。
徵選主題與申請條件:(一)舉凡與金門相關之政治、經濟、軍事、華僑、教育、醫療…等類別口述訪談題材均在申請範圍內,且未曾出版及未受其他單位補助。(二)申請者應先提交申請資料,於截止日前送金門縣文化局辦理初審。(三)參選作品字數須達4萬以上,結案時須提供8萬字以上作品出版;作品請於7月30日前送達文化局,逾期未送者,視同放棄期中審查。(四)申請者須於期末審查時一併繳交受訪者同意書,結案時須提交錄音檔或影像檔,無法提交同意書及檔案者,請勿參選。
 徵選資格:從事相關文史工作之個人或團體;多人申請者,得共同具名提出申請或委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推派代表人掌管專案管理及帳務處理。
 申請方式:(一)請至金門縣文化局網站下載表格填寫,檢附申請檢核表、申請表、著作權授權書、戶籍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郵寄至:89350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金門縣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二)申請者務必至金門縣文化局網站下載「外標封」黏貼,否則無效。(三)下載網址:https://cabkc.kinmen.gov.tw/activitysoonlist?uid=74。閱讀推廣下載。(四)如自行送件者,請於上班時間(08:00-17:30)至金門縣文化局收發室蓋收文戳章;文件需密封交付收發室代收為憑,私送者不予受理。上班時間洽詢電話:082-323169轉209。
 審查方式:(一)初審:預計於6月由金門縣文化局就申請者所提送之各項資料進行審查,檢視申請者之資格、各項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初審通過後送交後續期中審查。(二)期中審查:預計於8月由金門縣文化局召開會議,並邀請學者專家或文史工作者辦理審查。申請作品經評審平均總評分低於80以下,不予錄取。(三)期末審查:預計於10月由獲選者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作品及繳交受訪者同意書,通過後辦理後續出版。如有參考書目者,應檢附參考作品清單。(四)以上各審查確定時間,由金門縣文化局另行公告。
 注意事項:(一)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逾期、缺件、不符徵選規定及資格者,恕不受理補件、退件及後續徵選,未經錄取之作品將會銷毀處理。(二)同時申請金門縣文化局本年度其他之徵選或獎助類等,一經接獲文化局通知錄取其中任何一項者,(如村史、口述歷史、獎助個人……等金門縣文化局其他徵選或獎助類),一經審查發現,即不再受理後續審查及不予退件。(三)經錄取者,簽約前放棄資格者,除書面通知文化局申請取消外,免停權3年。簽約後中途解約者,除書面通知文化局申請解約外,並停權3年向金門縣文化局申請任何徵選或獎助類等案,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申請者絕無異議。(四)申請作品應同意授權金門縣文化局及金門縣政府、國家圖書館等政府機關永久無償利用,並簽署著作授權同意書。(五)申請作品內容如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申請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與金門縣文化局無關。(六)經檢舉有抄襲之嫌且經查證確實者,金門縣文化局得逕取消資格及停權5年向金門縣文化局申請任何徵選或獎助類等案,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七)作品自行印刷,規格大小開本、內文用紙及裝訂方式等細節另參閱需求規範書。(八)獲選之作品數量,係依年度預算邀稿,並各別通知獲選者,獲選者即可依原計畫進行撰寫。(九)經初審合格者應按期繳交相關報告,以利文化局進行審查,如需申請出席簡報,應配合文化局通知出席之義務。為年底完成結案時應提供金門縣文化局圖書600冊,文化局再回贈作者100冊。(十)每案原則最高新臺幣50萬元,獲選者需與金門縣文化局辦理議價,經獲選通知及逕行委託辦理議價完成後,另與金門縣文化局簽訂合約作業手續。(十一)獲選者應義務配合金門縣文化局辦理新書發表會及其他相關事宜之出席。(十二)本計畫專書出版,應於110年12月10日前辦理結案事宜,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不得展期。
相關法律規定:(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本計畫具有政府採購法之逕行委託性質,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補助時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具公務員身分者,應自行取得服務機關之認定證明。(三)依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標準、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印花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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