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行經無號誌路口 誰先通行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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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宗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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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製作圖卡宣導行經無號誌路口路權,希望用路人注意安全。(縣警局提供)
本縣的道路許多交岔路口均為無號誌路口,而民眾駕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往往對於路權的不熟悉或有所誤解,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為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要如何區分道路為幹道或支道?在道路上看到「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讓路」標誌、讓路線、閃光紅燈等,均屬於支道。所以駕駛車輛在路口會車時,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同在支道或幹道時,轉彎車要讓支道車先行。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支道車不讓幹道車先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處以6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
縣警局交通隊呼籲地區駕駛人,只要駕車行經路口,就要減速慢行,以避免交通事故發生。駕駛人對於無號誌路口的路權規定要有所認識,才不會造成交通事故。違反路權規定不但要負較高的肇事責任,且也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千萬要小心謹慎。